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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岛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机关机构设置及其主要职责
发布时间:2019/1/16      来源:黄岛区人大
黄岛区人大常委会机关设办公室、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城建环资工作委员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农村经济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社会建设工作委员会9个正处级工作机构。
(一)办公室
主要职责:
1.负责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区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和其他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务工作,督促检查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
2.负责机关的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拟定阶段工作安排意见,协调机关各工作机构的工作,组织完成有关会议和领导决定或交付的工作任务。
3.负责起草区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工作报告、领导同志讲话等综合性的文件、材料,做好新闻宣传工作。
4.负责接待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协调联系本区人大系统的信访工作,处理人民群众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对本级政府、法院、检察院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协助有关部门查办、督办上级批转和交办的信访案件。
5.管理区人大常委会文书档案、印信,负责机关的网络管理、文件印制、收发、保密、安全工作。
6.加强调查研究,搞好信息交流,提出需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审议讨论事项的意见和建议。
7.负责机关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日常思想政治工作及考核工作,办理机关工作人员任免、劳动工资、奖罚调配、教育培训工作。
8.负责区人大常委会领导同志活动安排,办理机关日常公务接洽、来客接待、行政事务、后勤保障、财务管理、车辆管理和环境卫生等。
9.负责离退休干部的政治学习、参加活动、生活服务等工作。
10.加强同上级人大、区相关部门、人大代表的沟通联系,参加相关会议,交流促进工作开展。
11.承办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秘书长联席会议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

主要职责:

1.负责本级和驻区上级人大代表组的组建工作;负责代表组工作考核,指导代表组制定活动计划和工作总结,组织代表开展视察、调查等活动,为代表执行职务提供服务。
2.负责保持与本级和驻区上级人大代表联系,安排区人大常委会领导同志分工联系代表和接待代表来访,为区人大常委会领导联系代表提供服务;掌握各级代表履职情况,负责代表履职档案的填报和管理。
3.处理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受理和接待代表来信、来访。督促检查承办部门对人代会议案、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代表来信来访的处理,反映代表的意见和要求,及时与代表联系和反馈。
4.负责区人大常委会有关人事任免的具体工作。
5.承担区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和选举市人大代表的具体工作;指导镇人大换届选举的有关工作。
6.承担区人大常委会有关述职、评议的具体工作。
7.承担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任务,掌握人大代表的变化情况,做好代表辞去职务、资格终止、罢免和补选等具体工作。
8.负责代表培训工作,及时总结交流代表工作经验、人大代表先进事迹,并开展调查研究,进行宣传报道。
9.加强同上级人大、区相关部门、人大代表的沟通联系,参加相关会议,交流促进工作开展。
10.承办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秘书长联席会议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法制工作委员会

主要职责:

1.根据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决定,对区内务司法部门实施宪法、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调查,及时提供监督建议。
2.对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关于法制与内务司法方面的决议、决定贯彻执行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报告。
3.对提交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有关议案、报告进行研究和论证,并提出报告。
4.做好区人大常委会对内务司法部门工作进行视察、检查或调查的组织工作。
5.对上级人大常委会交付征求意见的法律、法规草案,组织征求意见,负责汇总修改意见并上报。完成市人大布置的合作立法调研任务。
6.对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反映有关执法方面的重要问题,提请常委会批准进行专题调查并提出报告;对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检举、控告及申诉的案件,督促有关部门认真查处。
7.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依法受理并审查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做好向市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规范性文件工作;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审查建议,对区法院、区检察院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8.审查区政府及内务司法部门有关的决议、决定和规定,对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问题,及时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修改、撤销的建议和意见。
9.负责人大法制、内务司法工作的调查研究和理论探讨,总结工作经验,加强信息宣传,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10.加强同上级人大、区相关部门、人大代表的沟通联系,参加相关会议,交流促进工作开展。
11.承办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秘书长联席会议交办的其它工作。
(四)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
主要职责:
1.根据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对区政府及有关财政、经济等部门宣传贯彻实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报告。
2.对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关于财政、经济方面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报告。
3.对提交区人民代表大会和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的有关财政经济方面的议案、报告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意见,并为审议提供资料。
4.对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执行情况及规划、计划的部分变更,进行调查研究,为常委会的审议提供资料。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全区财政经济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及时向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提出报告。
5.研究区政府及财政经济部门有关重要文件,对其中不适当的决议、决定、规定等,向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修改、撤销的建议和意见。
6.承担区人民代表大会、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决算和预算调整方案以及监督预算执行的具体工作。
7.为区人大常委会有关财政经济方面的视察、检查、调查、询问等活动做好筹备组织和服务工作。
8.办理上级人大常委会及所属部门交付的有关财政、经济方面法律法规草案、调研视察等征求意见工作。
9.负责人大财政经济工作的调查研究和理论探讨,总结工作经验,加强信息宣传,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10.加强同上级人大、区相关部门、人大代表的沟通联系,参加相关会议,交流促进工作开展。
11.承办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秘书长联席会议交办的其它工作。
(五)城建环资工作委员会
主要职责:
1.根据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对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贯彻实施有关城乡建设、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情况,以及本区重大建设项目,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报告。
2.对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关于城市建设、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报告。
3.对提交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的有关城市建设、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的议案、报告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报告,并为审议提供资料。
4.对人大代表和群众反映的全区城市建设、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专题调查,并及时向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报告。
5.研究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城市建设、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的重要文件,对其中不适当的决议、决定、规定、办法等,向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修改或撤销的建议报告。
6.为区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城市建设、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的视察、检查、调查活动做好筹备组织和服务工作。
7.办理上级人大常委会及所属部门交付的有关城市建设、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调研、法律法规草案征求意见工作。
8.负责人大城建环资工作的调查研究和理论探讨,总结工作经验,加强信息宣传,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9.加强同上级人大、区相关部门、人大代表的沟通联系,参加相关会议,交流促进工作开展。
10.承办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秘书长联席会议交办的其它工作。
(六)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
主要职责:
1.根据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对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贯彻实施教科文卫、民侨外及旅游方面的法律、法规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报告。
2.对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关于教科文卫、民侨外及旅游方面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报告。
3.对提交区人民代表大会和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的有关教科文卫、民侨外及旅游方面的议案、报告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报告并为审议提供必要的材料。
4.对代表和群众反映的有关教科文卫、民侨外及旅游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专题调查,提出报告。
5.研究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教科文卫、民侨外及旅游方面的重要文件,对其中不适当的决议、决定、规定、办法等,向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修改或撤销的建议报告。
6.为区人大常委会的有关教科文卫、民侨外及旅游的视察、检查、调查活动做好筹备组织和服务工作。
7.办理上级人大常委会及所属部门交付的有关教科文卫、民侨外及旅游方面调研、法律法规草案征求意见工作。
8.负责人大教科文卫、民侨外、旅游等工作的调查研究和理论探讨,总结工作经验,加强信息宣传,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9.加强同上级人大、区相关部门、人大代表的沟通联系,参加相关会议,交流促进工作开展。
10.承办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秘书长联席会议交办的其它工作。
(七)农村经济工作委员会
主要职责:
1.根据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对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贯彻实施有关农业和农村经济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报告。
2.对区人民代表大会和人大常委会关于农业和农村经济方面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报告。
3.对提交区人民代表大会和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的有关农业和农村经济方面的议案、报告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报告并为审议提供必要的材料。
4.对全区农业和农村经济方面的重大事项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报告。
5.研究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农业和农村经济方面的重要文件,对其中不适当的决议、决定、规定、办法等,向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修改或撤销的建议报告。
6.为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农业和农村经济方面的视察、检查、调查、询问等活动做好筹备、组织和服务工作。
7.办理上级人大常委会及所属部门交付的有关农业和农村经济方面的调研、法律法规草案征求意见等工作。
8.负责人大农业农村工作的调查研究和理论探讨,总结工作经验,加强信息宣传,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9.加强同上级人大、区相关部门、人大代表的沟通联系,参加相关会议,交流促进工作开展。
10.承办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秘书长联席会议交办的其它工作。
(八)预算工作委员会
主要职责:
1.负责对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关于预算方面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报告。
2.对提交区人民代表大会和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的有关预算方面的议案、报告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意见,并为审议提供必要材料。
3.承担区人民代表大会、区人大常委会审查财政预算和预算调整方案以及监督预算执行的具体工作。
4.经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批准,调查各部门、预算单位、重大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5.办理上级人大常委会及所属部门交付的有关预算方面法律法规草案、调研视察等征求意见工作。
6.为区人大常委会有关预算方面的视察、检查、调查、询问等活动做好筹备组织和服务工作。
7.负责人大预算工作的调查研究和理论探讨,总结工作经验,加强信息宣传,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8.加强同上级人大、区相关部门、人大代表的沟通联系,参加相关会议,交流促进工作开展。

9.承办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交办的其它工作。

(九)社会建设工作委员会

1.根据区人大常委会和社会建设委员会的决定,对社会建设部门实施宪法、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调查,及时为区人大常委会和社会建设委员会提供执法及工作方面的监督建议。

2.根据区人大常委会安排对社会建设部门实施宪法、法律、法规的情况开展执法检查。

3.对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关于社会建设方面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报告。

4.对提交区人大常委会和社会建设委员会审议的有关社会建设方面的议案进行研究和论证,并提出报告供审议参考。

5.对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反映的有关社会建设方面的重要问题提请社会建设委员会或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进行专题调查并提出报告。

6.审查区政府及社会建设部门有关社会建设方面的决议、决定和规定,对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问题,及时向区人大常委会或社会建设委员会提出修改、撤销的建议和意见。

7.做好区人大常委会和社会建设委员会对社会建设部门工作进行视察、检查或者调查的组织工作。

8.加强同社会建设部门的联系,参加有关会议和重要活动,听取对社会建设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主动争取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的工作指导。

9.坚持深入实际,搞好人大工作调查研究和理论研讨,调查了解社会建设部门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工作经验,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10.办理全国、省、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交付的工作事项;会同有关单位做好全国、省、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组织的执法检查、视察、专题调研等后勤服务保障等事宜。 

11.筹备组织社会建设委员会的会议,承办区人大常委会和社会建设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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