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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黄岛区(西海岸新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8号)
发布时间:2019/5/31      来源:黄岛区人大

青岛市黄岛区(西海岸新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的决议

(2019年5月31日区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青岛市黄岛区(西海岸新区)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会议充分肯定了我区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为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进一步推动区检察院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作如下决议:

一、充分认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重要意义

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党中央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一项重大改革举措。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有利于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完善行政诉讼制度,也有利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目的是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2017年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改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正式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全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深刻领会中央决策部署和立法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切实提高对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重要性的认识,着眼于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大力支持区检察院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推动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不断向纵深发展,为建设军民幸福、干部自豪、令人向往的美丽新区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依法发挥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主体作用

区检察院要始终坚持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积极履行提起公益诉讼职责,自觉把公益诉讼工作置于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谋划和推进,依法规范监督,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要准确把握公益诉讼的条件,找准公益诉讼的切入点和着力点,紧紧围绕人民群众关切和社会热点问题,依法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要重视诉前程序,提高检察建议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加强对检察建议跟踪监督,积极推动行政机关主动履职纠错。要坚持采取提出检察建议与依法提起诉讼相结合,坚持加强法律监督与促进依法行政相结合,确保公益诉讼取得实效。

三、行政机关支持配合区检察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

各部门、各相关单位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意识,进一步增强接受司法监督的自觉性、主动性,积极支持配合区检察院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一)全力配合调查取证。各部门、各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区检察院调取行政执法卷宗、询问相关人员、收集证据、勘验等调查取证工作,并根据自身行业特点,为区检察院在调查取证、鉴定评估等方面提供专业咨询和技术支持。(二)高度重视诉前程序。收到诉前检察建议的部门单位,要对照诉前检察建议全面自查,对确属行政不作为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积极主动履行职责或者纠正违法行为,并按时书面回复区检察院。因客观原因无法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区检察院可以召开诉前会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三)认真做好应诉工作。被诉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做好应诉工作,不得拒绝或者无正当理由延迟答辩举证。要认真贯彻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不得插手、干预公益诉讼活动。对于区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被诉行政机关要严格执行,及时纠正违法行政行为或主动依法履职。(四)加强个案剖析和类案研究。针对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从行政违法行为多发领域和重点环节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制度漏洞,完善管理,健全长效工作机制,开展警示教育,切实促进依法行政。

四、积极构建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长效机制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是一项全局性、系统性工作。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与区检察院的协作配合,形成公益诉讼工作合力。(一)建立人大监督与检察公益诉讼联动工作机制,共同推进依法行政。通过联席会议、座谈会等方式,加强人大代表履职与公益诉讼检察的工作对接,互通案件线索排查、违法行政行为整改等相关信息。对人大代表在参加视察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中发现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及时向区检察院移送;区检察院可以邀请人大代表参加行政执法监督听证会、检察建议宣告送达、诉前会议、公益诉讼案件庭审旁听等活动。区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领域的相关监督活动,可以邀请区检察院派员参加。通过多种形式有效联动,发挥各自监督优势,进一步延伸公益诉讼监督触角,提高公益诉讼工作力度。(二)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与区检察院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形成公正司法与严格执法的良性互动。建立联络员制度,完善与区检察院的行政执法信息共享平台。建立重大事项联动制度,共同研究处置办法,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对双方开展的涉及对方工作范围的专项行动,可邀请对方参与,发挥各自专业优势,形成工作合力。建立公益诉讼经费保障机制,将公益诉讼调查取证、专家咨询、环境监测、鉴定评估等所需费用纳入财政预算。(三)区监委要与区检察院建立案件线索双向移送及办案协作机制。区监委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应及时向区检察院移送。区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等案件中,对发现的涉嫌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或者违纪线索应当及时移送区监委办理。(四)区法院要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作用,支持配合区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工作。要准确把握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机关的特殊性,深入研究公益诉讼审判工作职责任务,提高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效率,依法及时受理、公正裁判。要与区检察院共同完善案件管辖、庭审程序、裁判执行等公益诉讼相关工作机制,提升公益诉讼案件审判质量和效果。

五、切实加强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监督

区检察院应当严格依法履行公益诉讼工作职责,强化组织领导,规范办案流程,加大对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工作的内部监督,并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对公益诉讼工作的监督。区人大常委会要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和专题调研、组织代表视察等方式,督促检察机关有效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严格执法、自觉接受检察监督。区检察院应当建立重大公益诉讼案件报送区人大常委会备案制度,及时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关于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重大部署、重要工作,定期对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总结并向区人大常委会提交书面报告。

六、努力营造公益诉讼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区检察院应当通过发布典型案例、以案释法等形式大力宣传公益诉讼工作,对于社会影响大、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公益诉讼案件,要及时发布案件信息,公开案件办理情况,增强公益诉讼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把公益诉讼制度纳入普法宣传教育范围,切实增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意识。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把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作为强化法治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予以贯彻落实。新闻媒体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加强对公益诉讼工作的宣传报道,提高公益诉讼制度的社会知晓度,为区检察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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