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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调查研究 夯实人大工作基础
发布时间:2016/11/1 13:28:50      来源:黄岛区人大

    人大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职权,是人民的神圣权利。当前,在经济社会进入新常态的形势下,不断完善人大监督制度,认真行使人大监督权,努力做好人大监督工作,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内容。下面,笔者结合自身工作感受,就如何做好人大监督工作,谈一点粗浅的认识。

  打好“调查研究”这一基础。无论人大开展什么方面的调查研究,都应做好三个方面的调查研究。一是调查研究事实资料,获得开展监督的事实依据。“一府两院”执法、司法活动产生的效果是客观存在的,人大调研要深入到执法、司法活动的行政相对方、司法活动的参与人和公共管理工作的第一现场当中去,多方面地去接触和感受执法、司法活动实践,获取全面真实客观的第一手资料。在这一过程中,要注意用心去看,既要调查现状、也要调查历史,既要纵向对比看发展、也要横向比较看差距,既要在大家认为正确的东西中发现潜伏的危机,也要在暂时的困难中察觉萌发的希望,切实把事实看实、做实,把数字核准、核精,把原因查明、查清。二是调查研究民情资料,获得开展监督的民情依据。“知屋漏者在宇下,知政失者在草野”,“欲知朝中大事情,须向山中问野人。”基层和一线群众是行政执法和司法活动的终端承受者和体验者,他们的感受、愿望和要求,是我们开展调查研究需要了解的重要内容。站在人民群众的立场,代表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去进行观察和思考,坚持走群众路线,这不仅是思想方法,同时也是工作方法,它还是我们人大工作与人民群众联系紧密、群众信任的一个重要优势。在调研中,人大要真正充分发挥这个优势,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了解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集中人民群众的智慧和创造力,凝聚人民群众推动科学发展的力量。三是调查研究政策法律资料,获得开展监督的法律依据。在一定意义上说,人大监督就是以科学发展观的立场、观点和要求为指导,以政策法律为依据,对“一府两院”工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判断,肯定和支持其正确的、符合人民群众愿望和要求的工作,指出其不正确的、不符合人民群众愿望和要求的做法,并通过法定程序予以纠正。人大调研要特别重视学习研究相关政策法律方面的信息资料、深刻理解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出台背景,深刻理解重要制度、原则和规范设定的目的意图等,力求透彻地掌握政策法律这把衡量工作的“尺度”,为做好人大监督工作提供政策法律支撑。

  搞好“会议审议”这一关键。会议审议是人大监督不可缺少的程序和环节,是体现人大监督思想成果的关键性一步。在会议审议中,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运用自己掌握的事实依据、民情依据和政策法律依据,在深思熟虑和加工提炼的基础上,论证、申说和表达自己的意见、观点和主张,经过相互讨论达成共识,形成审议意见,交由“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可见搞好会议审议,提高审议质量,直接关系监督的效果。笔者认为人大常委会应从三个方面提高会议审议的质量。一是努力营造民主求实的讨论氛围。当今时代,我们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各种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不断涌现。这就要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善于学习一切科学的新思想、新知识、新经验,乐于接受符合发展规律、具有强大生命力和远大前途的新生事物,能够宽容不同的思想、见解和主张,即使这些主张自己并不完全赞同,也要注意去理解这些思想、见解和主张存在的理由,从而营造使大家自由轻松地表达思想和见解的会议氛围。二是要积极探索改进审议方式方法。审议实践中,不少地方人大常委会探索实行重点发言人制度,由分工联系审议事项或者直接从事过与审议事项相关工作、对情况比较熟悉的组成人员充分准备,在会议审议中挑头或者重点发言,使相关问题引起组成人员的注意和充分讨论,起到了抛砖引玉、相互启发、活跃气氛的效果,避免了会议审议出现冷场、气氛冷淡的情况,提高了会议审议的质量和效率。我们应当提倡这样的改进和创新,并在工作中予以规范和完善。三是要切实整理好审议意见。组成人员的审议发言,代表的是个人的独立见解,由于术业有专攻,大家认识问题的角度不同,对监督事项的熟悉程度也不同,审议发言可能出现许多不同观点和理由。这就使得审议发言的整理显得十分重要,应当高度重视并把好审议意见整理这个关口。要注重把有针对性、创造性和有可操作性的意见建议写进审议意见,尽量少写或者不写相关部门已经充分注意到的问题、按照工作职责和常规性工作要求已经采取的制度和措施,使审议意见有分量、有含金量,真正对有关工作起到纠偏补漏的作用。

  抓好“解决问题”这一根本。人大监督最根本的目的是解决实际问题和困难,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一是找准监督着力点。人大常委会只有对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适时发出权力机关的声音,在涉及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上有人大监督作出的努力,把人大监督的工作效能充分发挥出来,不断增强人大监督工作的针对性。二是拓宽监督新途径。监督法中有明确的监督形式,主要有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项视察、专题调研四种形式。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不难发现上述的监督形式已经难以适应当前形势,我们应根据实事求是、创新求变的原则,大胆采用新的监督形式,例如“人民听证”、“代表评议”、“专题询问”等。三是提高监督实效性。要切实加强人大监督工作的连续性,采取“挂帅督办”、“跟踪督办”的形式,要不折不扣的抓好审议意见的贯彻落实,在督查中落实好解决问题的措施,用实实在在的监督效果给人大监督工作以令人信服的注解和诠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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