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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黄岛基层立法联系点立法联系单位工作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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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2/1/14      来源:黄岛基层立法联系点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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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岛基层立法联系点立法联系单位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更好地发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基层立法联系点的作用,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立法联系单位,是指区人大常委会确定的协助收集和反映立法工作信息的联系单位。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黄岛基层立法联系点办公室(以下简称立法联系点办公室)具体负责立法联系单位的工作指导、组织协调和日常联系。
	第三条  立法联系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
	(二)忠于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三)在领域、行业等方面具有代表性,有较强的组织权威和号召力;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专门的办公场所、完备的保密制度及设施;
	(五)履行工作职责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立法联系单位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可以在以下单位、组织中产生:
	(一)区司法机关;
	(二)区政府职能部门;
	(三)镇、街道和村(居);
	(四)高等院校、科研院所;
	(五)企业事业单位;
	(六)律师事务所;
	(七)行业协会、社会团体;
	(八)其他具有代表性的单位或者组织。
	第五条  各立法联系单位应当从思想上提高认识,从行动上抓好落实,主要领导亲自安排,指定相关部门并确定1名负责人、至少1名联络员具体承担立法联系工作,组建工作网络,健全工作机制,与立法联系点办公室保持经常性联系。
	第六条  立法联系单位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协助区人大常委会做好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
	(二)收集和反映基层单位、基层群众提出的立法意见和建议;
	(三)结合工作实际,开展普法宣传活动;
	(四)遵守保密规定,建立工作台账,保存工作档案;
	(五)需要立法联系单位完成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立法联系单位应当注重反馈意见的合法性、科学性、针对性和实用性,不断提高反馈意见的质量。对收集到的意见建议进行归纳整理,在规定时限内报送立法联系点办公室。
	立法联系点办公室应当对立法联系单位报送的意见建议认真研究,及时反馈采纳情况。
	第八条  立法联系单位应当积极参加区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的立法调研、学习培训、工作交流等活动。
	第九条  区人大常委会每年组织对立法联系单位工作情况进行考评,年终对工作成绩突出的立法联系单位及工作人员予以表彰。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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